“专家库”)建设与管理,更好地发挥科技专家在科学技术创新战略咨询决策中的及其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家
第二条专家库是北海科学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汇集市内外科技、战略、产业和经济等领域高层次人才,服务于我市科技领域各类评审、论证、咨询、评估、评价和认定(以下统称“评审”)等科研创新活动,为我市科学技术创新战略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提供有效支撑。
第三条按照统一建设、分类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安全可靠的原则,建立专家库,完善专家遴选机制,优化专家管理与服务模式。
(五)向国家科技专家库、自治区科技专家库推荐专家,或兄弟地市科技专家库共享专家资源;
第五条北海市科技信息研究所承担专家库建设、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三)做好专家抽取服务,及时收集整理专家评审活动过程的信息信用等情况,开展专家使用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等为专家库的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二)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包括告知评审的基础要求、评审要点、评审规则和科研诚信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入库专家分为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等三种类别。专家入库时应满足以下门槛和专业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科学技术事业,拥有非常良好的科学道德、科学家精神和职业操守,无不良科研信用和社会信用记录;
3.熟悉相关科技活动的特点、规律、现状、需求、趋势、动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规则,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可以胜任相关科技评审工作;
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1.技术专家。从事科学技术研发等方面工作的专业方面技术人才。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专业方面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博士学位,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并从事相关行业工作8年以上,或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近五年承担过验收通过的自治区级或地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取得研究成果、出版专著;或是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创新平台负责人,创新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等具有比较强科研能力或实施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具有海外相应专业领域从业经历的高层次人才。
2.管理专家。有着非常丰富科技管理、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等创新平台,科技领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上市公司、自治区级以上科技类社团或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校、科研院所和国家级高新区、国家级科技公司孵化器等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市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学会)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等的高级管理人员;创新有突出贡献的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的相关领域法律专家或具有执业律师资格且从事有关规定法律工作不少于5年的人员。
3.财务专家。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具有会计、审计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取得专业方面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高校、科研院所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设区市级及以上医院等财务部门负责人;在银行、证券、保险、股权、信托、融资担保、资产管理、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具有5年以上实际在做的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开征集。北海市科技局公开征集专家入库,合乎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填写《北海市科技专家库专家入库申请(推荐)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推荐至市科技局。无从业单位及单位推荐的,在自愿申请的前提下,由北海市科技局进行审核。公开征集的专家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纳入专家库。
2.根据科技评审等工作对专家的实际的需求,可紧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入库,经北海市科技局审核后办理入库手续。
(三)共建共享。吸纳区内外各类专家资源充实专家库,按双方专家库管理部门所签订的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的规定入库并共享。通过共建共享的方式入库专家的专业条件和门槛不受第八条规定约束,以共建共享协议内容为准。
第十条支持境外专家入库,采取专业机构邀请、专家自愿申报、业内专家联名推荐等形式增加境外专家数量。境外专家原则上应当在本领域知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或企业任职,或在相关科技组织担任高级职务,在学术界较为活跃。
第十一条专家填写个人申请信息应准确、完整、全面,并对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填报的不予审核通过。
(四)接受评审邀请的,应在评审前签署评审诚信承诺书,严格根据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提出评审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
(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严禁泄露、侵犯、使用在评审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严禁泄露评审等活动的内容、过程、意见、结果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不得侵犯被评审等活动对象的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北海市科技信息研究所应按照技术先进、功能齐全、方便快捷、高效安全的要求,加强专家库系统的开发建设和运行维护,强化数据安全性、代码安全性、访问安全性管理,开展常态化巡检巡查,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北海市科技信息研究所每年应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系统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登录网上系统,更新完善专家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情况,北海市科技信息研究所应对新入库和更新的专家信息进行及时审核校验。
第十七条入库专家可随时登录专家库系统,在线申请更新本人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并对个人隐私信息进行核实确认。相关变更信息经北海市科技信息研究所审核确认后予以更新。
第十八条入库专家连续两年未对个人隐私信息进行更新确认,专家账户将被系统冻结,待专家重新登录确认或更新本人信息并通过审核后,方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十九条北海市科技信息研究所应充分的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做好专家信息的动态管理、审核、标签设定等工作,实现对专家抽取、专家评审、专家回避、专家评价、信息查看和更新、信息导出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十条北海市科技信息研究所应建立入库专家分类标识体系,对专家特长领域、研究方向、专业水平、评审类型、地域分布、推荐来源、共享类别等进行精确描述,支撑精准智能匹配抽取专家。
第二十一条专家库采用实名制分级权限管理,由北海市科技局对使用人员分级设置使用权限,建立完善授权使用机制。经北海市科技局授权或同意,相关的单位可申请使用专家库。
第二十二条由北海市科技局组织并且开展的科技项目、创新平台、科学技术人才等竞争性评审活动所需的专家,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特殊情况下,按程序报批后可邀请非在库专家作为特邀专家参与评审。
(一)专家使用单位明白准确地提出专家选择条件、专家组结构、回避要求及抽取方式,在线提交后,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二)专家库通过语义分析、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方法,开展专家活跃度评价、影响力评价和小同行标识匹配,支撑服务专家抽取工作。
第二十四条专家抽取应遵循回避原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系统予以自动回避,系统不能识别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与被评审对象或其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奖励(人才团队)申报人及参与申报人员,平台基地建设负责人及团队成员;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了同期同类别同指南方向的科技项目,所评审项目与本人申请的项目之间有竞争关系;
(三)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3年之内有一同承担项目、申报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伙伴关系;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四)参加本次评审活动前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顾问;
(五)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或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隶属关系;
(六)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七)被评审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二)通知专家。专业机构一般是通过短信平台等方式通知候选专家,在设定的时间内未收到专家回复,或确认参与的专家数量不能够满足要求的,按照设定的条件再次抽取并发送通知,直至满足专家数量结构要求。紧急状况下可启用电话联系。
第二十六条专家使用单位在设定专家抽取条件、数量、范围时应遵照评审方案,最大限度地考虑专家结构的平衡性、来源的多样性、专业的相符性,考虑地域、年龄结构等因素。如因项目属特殊专业领域或冷门专业,或高度符合评审需求的专家较少时,可适当增加相近学科领域专家。
第二十七条专家使用坚持轮换原则。原则上每年抽取同一专家参与科技评审活动不超过10次。
(一)遵守科研学术道德,应按照评审组织机构的评审方案要求和有关学术规范开展评审;
(二)服从评审指派安排,认真履行评审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独立地提出评审意见,对所出具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一)认真反复阅读评审材料,对照评审要点和标准认真负责地评审,规范撰写评审意见;
(三)专家评审意见应明确具体、严谨规范,扣分理由应有理有据、清楚明白,改进建议应具有针对性、可行性;
(四)坚持“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职称、不唯身份、不唯论文”等原则进行评审,不得以申报人的上面讲述的情况作为评审意见依据。
第三十条专家存在无法按时完成评审工作、联网评审困难、身体健康情况不允许、不熟悉所评审专业领域等原因,可不参与项目评审。不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应在邀请函中明确的时间内通过系统或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及时告知邀请方不参与评审及理由。
第三十一条北海市科技信息研究所及系统建设运维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承诺,做好系统稳定运行、维护保障和安全风险防范工作,不得将源代码托管在第三方代码库或存放第三方网盘,不得将共享接口超范围用于别的业务系统。
第三十二条北海市科技信息研究所及日常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和保密承诺,做好专家使用保障工作,不得将专家库中的敏感数据未经脱敏处理后直接提供,不得将涉及专家库数据的移动存储设备等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私自修改未经报批的用户权限。
第三十三条专家库使用单位及使用人员应严格按规定范围和要求使用专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授权、谁负责”要求,谨慎保管账号和密码,不得借用和转让,并对使用本人账号下的操作负责,授权人员须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因非正当理由使用专家库或留存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不得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
第三十四条专家库系统建设运维人员、日常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库及专家信息安全,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法律法规和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规定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加强对专家科技评审等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对存在泄漏重要信息、技术秘密或商业机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相关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保密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相关的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对应的责任,所涉及项目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
第三十七条建立完善评审专家日常评价与年度评价机制,日常评价由专家使用单位在每次评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评价由北海市科技信息研究所汇总日常评价情况后予以综合核定,每年开展一次,考核周期为一个自然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八条日常评价一般应根据专家在每次评审中表现出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质量规范等履职情况作出,日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一)严格遵守科技评审等工作相关规定,以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和严肃科学的态度按期完成相关科技活动的,评价为优秀等次。
2.未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科技评审规则等进行评价,个人评审意见与评审最终结果存在一定偏离的;
3.存在擅自披露科技评审等活动所涉及的重要信息、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等违反相关科技活动工作纪律、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的。
(四)不具备优秀等次条件,且不属于一般或较差所列情形的,评价为良好等次。
第三十九条年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专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日常评价均为优秀等次或均为良好以上等次且优秀等次数量占半数以上的,年度评价可核定为优秀等次;专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日常评价有一次较差等次的,年度评价可核定为不合格等次;专家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的其他情形,年度评价结果可核定为合格等次。
(一)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专家,将优先选取参与后续各类科技评审活动,并在申报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时予以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四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由北海市科技信息研究所按程序及时将其予以移除出库,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
(七)因出现科研失信或学术不端问题等违反科研诚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被处理,且在执行期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