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招标内容为开平市新桥水水站运营维护服务(具体详见技术方面的要求)。投标人不得将本项目中的内容拆散来投标。
项目最高投报限价:一年运营服务费人民币139600元(投报总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服务期不满一年的按合同总价除以12再按月计。
本期服务有效期:本项目预定服务期为2023年3月24日到2024年3月23日,在限定的服务期内以实际服务期为准。本项目采购合同自双方盖公章后生效。在服务期限内,本项目的运维服务由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提供。
服务半年以后付首期费用,服务结束工作验收后付余下费用。以服务期为准按月计费,不足15天的以半个月计费,超过一个月以一个月计费。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说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该依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采购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不得与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相抵触。
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
请有意参与报价的合格运维商,于2023年4月17日下午3:00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采购项目报价单》及相关资质文件纸质报价文件送至单位。
本次采购的项目为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营维护及管理,要求负责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营维护及管理工作。
:站房内包括控制管理系统、配电系统、数据传输系统、通讯设施等的配套系统。1.2 管理内容包括:
每月向我局上报各水站自动监测仪器的有效数据、数据捕获率、仪器运转率及维护、运作情况报告。1.2.7
安排专人每天24小时监控各水站数据,发现异常及时确认仪器状态,较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水质变差两级或两级以上的,或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浓度异常的,须3小时内上报给业主方。1.3 代维工作须保证:
数据传输:实时、有效、准确、连续、可靠、安全,可供主管部门随时抽查调用。1.3.3
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括运营所需的试剂、易损件、备品备件,但不包括不可抗拒原因产生的设备、设施损坏。1.5
在运营维护及管理期间,运营方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本着为业主方负责的精神,依照规范,科学管理,确保代维的各监测监控系统运行达到国家及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业主方要求的考核指标要求,真正发挥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效能和作用。1.6
财产保护:委托运营维护及管理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产权和建筑物、设备及配套设施)属业主方所有。未经业主方同意,运营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各类财产进行出售、抵押或转移;同时,在委托运营及管理期间,运营方有责任保证上述全部资产的完整、安全并处在良好状态。2、代维水站监测项目
水温、pH值、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
3.1对运营方的要求3.1.1运营方在中国应具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实际建设案例。3.1.2运营方资金保证充足。
3.1.6运营方应具备少数的相关领域的技术人才;运营方应具备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营及管理的人才、技术;同时具备相当的能力和条件,可以对水站的运营维护模式作深入的研究。
3.1.7在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营及管理期间,运营方拥有管理自主权,但没有对外经营权。
3.1.8在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营及管理期间,运营方应严格按照业主制定的操作规范和规章制度,对所管理的系统及仪器设施进行规范操作和精心维护及必要维修,保证系统及仪器设施的正常运行,达到业主提出的系统及仪器设施考核指标要求。运营方须接受业主代表的定期或不按时进行检查和考核。
3.1.9不论何时,运营方都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运营方按照业主的要求,进行报告和传输有关的监测数据,均不得向外界传递任何监测数据。
3.1.10不论何时,运营方无权将业主的任何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合作、经济担保及资产抵押。
3.2对运营方提供服务的要求3.2.1取水部分保证取水设备与水体接触部分清洁无杂物缠绕。定期测试取样水泵,保证水样抽取正常。取水管道每年更换一次。
保持预处理部分的清洁与正常处理效果。每周清洗预处理装置,每月更换易损备件,保证工作正常。
可根据客户的真实需求改变采样频率或PLC程序。每周检修各类自控阀门,保证工作正常。
定期配制并更换试剂,确保试剂在保质期内使用。定期更换易损备件和电极液。定期清洗仪表电极、管道、测量室、阀门及其他与水样、试剂接触的零件。
专人24小时负责监控数据传输,发现数据异常或仪器故障,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确认数据是不是准确,并即时向业主报告;发现传输异常或数据平台有问题时,须即时解决并即时向业主报告。
3.3对运营方的装备要求3.3.1运营方应具有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分析仪表备用机,在仪表出现故障不能在短期内维修完毕时可直接用备用机替代工作(期间发生的费用另计),所提供的备用机需提供国内用户名录;备用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具有生态环境部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并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检测合格。3.3.2运营方应具有水质自动系统常规参数(如五参数、氨氮等)的国际知名品牌的实验室分析仪器和便携式仪器,可在需要时用于水站的比对考核,并且具有专业的实验室分析化验人员。
3.3.3运营方应在广东省内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巡检人员须配备专用工具,包括便携式电脑、万用表、远程数据查询系统等;同时,还须配备通讯调试工具,包括各种硬件接口线、改线工具、接口调试软件及常用零部件等。
3.4对运营方的运营管理要求3.4.1代维管理期内,运营方应确保有效数据捕获率≥85%(以月考核,除去停水、停电、性能测试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故障)。仪表准确度运营要求:五参数仪表≤±10%,其他仪表≤±15%(相对误差)。
3.4.2系统发生故障时,运营方应在12小时内到达现场检修,如48小时内无法排除一些故障,可在满足5.3有关要求时,直接用备用机替代工作,并报告业主协商处理方案。
3.4.4运营方应列明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营及管理期间的各项费用预算开资。
3.5对运营方运营技术人员资质要求3.5.1运营方负责运营的技术人员需进行定期培训,熟悉运营维护的使用技术与服务要求。
4.1日常维护要求4.1.1要求运营方每月对水站仪器至少进行一次标准溶液或标准样品核查,要求连续测定2次,准确度不大于推荐值的±15%,精密度相对标准偏差不大于±10%,并将结果报业主方。如果核查不合格,需及时查找原因,进行整改直到合格为止,整改情况需及时报业主方。4.1.2要求运营方参照《广东省江河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行考核验收办法》每年一次对各水站的仪器开展性能测试,保证仪器在正常使用期内各性能指标符合标书要求,并将性能测试报告报业主方。
4.1.3要求运营方对校准、质控和异常等数据及时做出标识,并做好记录,以备抽查。
4.1.4要求运营方指定专人24小时监视各水站实时监测数据,发现水质异常(水质较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变差两个级别,或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浓度出现异常升高)时,立即赶到现场与业主方进行联合排查,经核实确认水质污染后,即刻电话报告业主方负责人或值班人员,并于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4.2系统仪器故障处理要求当系统仪器发生故障时,保证在12小时内到达现场检修,如48小时内无法排除一些故障,可在满足5.3有关要求时,直接用备用机替代工作,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业主,协商解决方案。
4.3仪器设施运行要求4.3.1所有项目平均无故障连续运行时间≥720h/次。4.3.2设备运转率应大于90%。
4.3.3代维方负责在运营期结束时,设备保持完好,在使用年限内(按国家规定8年)的仪器设备性能测试指标满足《广东省江河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行考核验收办法》的要求。
4.3.5仪器的检修应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第6章的有关要求。
4.4监测数据要求4.4.1监测数据应满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HJ/T 96-2003至HJ/T 104-2003的有关要求。4.4.2五参数自动分析仪、高锰酸盐指数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化学需氧量自动分析仪等至少每两小时获得一个监测值,每天保证至少有12 个测试数据。
4.5设备校验要求4.5.1设备的日常校验由代维方负责,每两周一次,并满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HJ/T 96-2003至HJ/T 104-2003的要求。4.5.2代维方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HJ/T 96-2003至HJ/T 104-2003的要求进行技术档案的管理。
4.5.3监测数据的所有权归委托方,代维方需承担对监测数据的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代维方不得将监测数据告知第三方,或另作它用。
5.处罚措施5.1发现监测数据造假,业主方有权对运营方实施人民币5万元-10万元的经济处罚。5.2未按照以上要求落实水站维护的,业主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运营方实施人民币1万元-10万元的经济处罚。
5.3运营方未按2.2.7要求提供代维服务的,每个水站每次处以人民币5000元经济处罚。
5.4日常维护每月达不到4.1要求的,每个水站每次处以人民币5000元经济处罚。
5.5仪器设备正常运行每月达不到4.3要求的,每个水站每次处以人民币5000元经济处罚。
5.6系统仪器故障处理每月达不到4.2要求的,每个水站每次处以人民币5000元经济处罚。
5.7监测数据每月达不到4.4要求的,每个水站每次处以人民币5000元经济处罚。
5.8业主方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质控考核,每个水站每次一个项目不合格的(超过8年使用仪器除外)处以人民币1000元经济处罚。
6.检验与考核6.1检验与考核由开平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合同内容等进行。6.2年度考核参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第11章的要求,根据如下考核表确定的内容进行。
6.3.1每年年度考核中,如环保部门的抽查结果累计4次不合格;考核表中累计不合格单项目的个数或次数超过考核项目总数的40%的,则该年度考核不合格。
6.3.2在一年代维期内,如运营资质不在有效期的时间超过两个月,则该年度考核不合格。
6.3.3代维方须确保其运营资质在运营期内有效,如运营资质不在有效期内,委托方有权不延续往后年度的运营合同,代维方须无条件服从。
每周对标准溶液进行核查,结果符合五参数仪表≤±10%,其他仪表≤±15%的要求
保持站房清洁,保证监测用房内的温度、湿度满足仪器正常运行的需求,辅助设备工作正常
按标准要求,对系统来进行检修,在更换新的仪器或修复后的仪器在运行之前按规定做必要的检测和校准,各项指标达到要求
有仪器操作使用说明及维护规程,记录清晰、完整,符合规定标准中第10章技术档案要求
运行维护记录、校验、检修、保养等记录清晰、完整,标准第10章技术档案要求
7、交接方式7.1业主方应在合同生效前向运营方提供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以下技术资料:(1)产品技术说明书(包括软件部分)
7.2在合同生效前运营方应与业主方共同对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运作情况、数据采集情况做实际考察,并且做好备案。
7.3用户可提供的运营条件:运营所需的水、电及数据传输用线路由各托管站配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