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补偿安顿行为,保护公共利益,保证房子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如皋市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方法》(皋政规〔2020〕1号)。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以下简称《法令》)、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评价方法》、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则》、南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的若干意见》等方针规则,结合本市实践,现拟定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补偿安顿实施细则
将补偿计划加强完善,坚持揭露、公平、公平、合法、标准一致的准则,实在保护房子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工作开展服务。
《如皋市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补偿安顿实施细则》皋政发[2020]10号文中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
2、第一章中第七条第1段与第2小段兼并表述:主张修改为:关于不合法占地建房且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的,由天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乡村、城管等部分根据责任分工依法处置,使得各部分愈加清晰。
2、新增第十八条“关于超证面积部分的确认及补偿方法”,具体的细节内容为:在合作交房的前提下,被征收寓居用房确以为超证面积的,超证部分小于一个天然间(22平方米)的,参照合法面积给予补偿,扣减配套费,可选择产权互换或钱银补偿;大于一个天然间(22平方米)的,超证部分只认22平方米,剩下的超证面积只作钱银补偿,补偿价为被征收房子补偿基准价的40%。
1、将本章第三十一条中第3末节“被征收人产权互换价格,由评价组织根据被征收房子同一时点和同一评价方法评价确认”从头单列一条,原处删去。
2、将本章中第三十三条“其剩下的产权互换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小于所选产权互换房源面积的50%”中“且”修改为“而且”。
将第四十二条中“集体土地参照本细则”改为“本市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子搬家补偿与安顿可参照本细则履行。”